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
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59号)、《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及《石家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管理处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前款所述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
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有关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高速路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 执法主体。公示高速路政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
分工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高速路政行政执法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 执法权限。公示高速路政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 执法程序。公示高速路政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
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高速路政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
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纪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
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按照规定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执法现场的监督检查车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制式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三)检查站等执法场所的外观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四统一”的要求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公示事项名称、申请人、时限及结果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检查的结果要在检查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要在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案件名称、决定书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主要事实、执法依据、决定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对象、征收类别、征收方式、征收结果等;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四条 高速路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 必要载体:
(1) 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网站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2) 按要求向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提供通信行政执法信息;
(二) 有条件时使用补充载体:
(1) 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2) 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3) 办公场所。在办公场所、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上级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高速路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按照管理处确定的工作分工,路政大队全面、准确梳理高速路政《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上级部门审核后由公开;
(二)路政大队全面、准确梳理高速路政《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上级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高速路政负责编制高速路政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省通信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定后公示;
(四)路政大队负责公示高速路政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高速路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工作由路政大队具体承办,联系电话:89115540,路政大队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通信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通信行政执法不准确的,主办处室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通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