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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作者:bgs  来源: 文章点击数:2325  更新日期:2019/8/13 10:55:06  关闭
  

石家庄市西柏坡高速公路管理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部门依法行政,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59号)、《河北省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交通运输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包括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或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决定;行政执法机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确定为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含)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二万(含)元以上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市局确定数额标准;

(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各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处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专门法制审核人员,确保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市局安排,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决定不得作出。

第六条 执法部门承办案件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部门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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